1988年5月1日起,邮政快件业务扩大到全国1960多个城市,同时开办邮政快件汇款业务,用户在支付普通汇费时另付快件费,汇款即作邮政快件处理。1998年7月1日起,取消邮政快件业务,同时取消快件汇款。
汇款人在办理汇款时,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将一笔汇款分拆成几笔。通过参阅有关文件和实物辨析,本文对快件汇款分笔办理的原因进行初步探析。
一、最高汇款金额的限制
新中国初期,邮政汇兑与银行没有明确分工,不论工商企业或个人汇款,并无金额的限制。1953年1月起,邮政汇兑与银行明确分工后,邮政汇兑属于个人汇款性质,规定每笔最高限额300元,超过限额可分笔办理。1959年1月起提高到1000元。1962年2月起恢复为300元。1980年9月取消限额。1981年6月为了与邮件的最高保价限额持平,再次规定每笔限额5000元。1996年6月1日起,调整为10000元。
图1
1996.6.3宜昌→天津汇款10000元分二笔(图3),这是限额调整到10000元的第三天,仍按原标准每笔5000元办理。
二、邮政代办所收汇限额
邮政代办所经主管局核定可以办理汇兑业务,1981年3月修订的《国内邮政汇兑业务须知》规定,其收汇或兑付汇款,每笔最多以100元为限。超过限额的,可以分笔收汇。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规定的代办所收汇限额已不适应需要,各地邮政管理局对此都相应作了调整。
1994年3月16日,浙江省邮政管理局规定,代办所开发汇票金额从最高300元调整为最高500元以下,不含500元。1995年9月11日又调整为最高1000元。
图4
1996年6月1日最高汇款限额由5000元调整为10000元,2个月后,广东省将代办所收汇限额由3000元调整到5000元,1996.8.6广州的代办所汇往台山,3300元分3000元和300元二笔(图4);4天后,由同一代办所汇往台山,10000元分5000元二笔(图5)。
三、农村委代办机构兑付限额
邮政企业委托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的机构为邮政代办所。
由于各地经济差异等原因,委代办机构的“备兑周转金”不一致,邮政企业与委代办机构约定的每笔兑付最高金额也不一致。如果汇款人掌握了收款人离家较近的委代办机构兑付限额信息,为了方便收款人取款,特意将一笔超过兑付限额的汇款分笔办理。
汇款通知上的日戳已刻有“代”字的,可以直接辨识为邮政代办所,没有刻“代”字的只能通过比较投递日戳和兑讫日戳进行区分。邮政支局(所)投递和窗口营业属于两个班组,一般使用戳号不同的二把戳具盖销,而委代办机构只有一把戳具。特别是农村地区,委代办机构兑付汇款时,在汇款通知上投递日戳与兑讫日戳使用同一把戳具盖销。
图6
实例2:1997.6.24由广州汇往台山汶村镇冲口村,汇款1000元分二笔(图8)。
实例1:由广西钦州汇往河南安阳,可能是汇款人按广告信息购物,购买价格各为13.60元和9.50元的商品。为了在每张“汇款人简短附言”栏(已撕掉)写明商品,特意将汇款23.10元分成二笔(图10)。
图11
实例2:由福建石狮汇往天津1800元分三笔(图11)。
大额汇款分笔办理的主要原因为受最高汇款限额、代办所收汇限额、农村委代办机构兑付限额、汇款人意愿等制约。除此以外,还有不常见的原因,例如笔者手中有一组由甘肃嘉谷关汇往天津的快件汇款,汇款1万元分二笔,收汇日期:1997年12月19日,每笔最高汇款限额1万元已调整1年半后仍分笔办理。
笔者仅以本人所藏进行初步探索,错漏难免,恳请各位赐教。
参考文献:
1.北京邮政储汇局.1986-1994年邮政储蓄、汇兑业务文件汇编[G],1995.
2.郭振瑢,等.国内邮政汇兑[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