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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说说“印花(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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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印花(revenue)”作为一个竞赛类别是在1992年才引进到FIP赞助(Patronage)、誉助(Auspices)和认可(Recognition)的FIP世界邮展、FIP国际邮展以及国际性邮展中来的。此前,在中国集邮界很少有谁介入这个领域,更不要说深入学习和研究它们了。这种状况与中国清代处于封建社会并在1840年之后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而近百年来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也是有限的,这一国情是密不可分的。

然而,在西方世界的情况则与之完全不同,名目繁多的“印花(Revenue Stamps)”是层出不穷的。例如,笔者手头就有一册《SCOTT  1997 United States Stamp Catalogue(斯科特 1979 美国邮花目录)》(图1(在此笔者将广义的Stamp译为“邮花”。其中的“邮”字来自“集邮”一词中的“邮”,因为当今的“集邮”已扩展为包括“邮政集邮 postal philately”与“印花集邮 revenue philately”这样两部分了,详细情况读者可参见FIP竞赛性邮展的相关规则。而“花”字则取自“花纹”或“花样”一词中的“花”字。读者可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花纹”或“花样”一词的注释。与之对应的有“火花”)请注意,该《邮花目录》并不仅仅是《邮票目录(Postage Stamp Catalogue)》,它共计747页,其中美国邮票大约仅占约1/2。而各种“Revenue(印花)”也占了67页。 [其余还包括邮政用品的邮资图、印样、地方邮票、地方手盖(邮资图)信封(Local Handstamped Cover)、电报票(Telegraph Stamp)、圣诞封签(Christmas Seal)等。] 这说明在FIP引进“印花(Revenue)”作为其竞赛类别之以前,收集、研究“印花(Revenue)”在西方已经具有了广泛的基础。那么,什么是“印花(Revenue)”(以下简称“印花”)呢?

首先,我们有必要回顾以下有关“Revenue”这一集邮术语的汉译过程,及其现状。笔者在2016年第31期《集邮报》上发表了《ACPF有关FIPClass for Revenue”中译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历届中华全国集邮展览上之应用》一文,其中所介绍的“Revenue”汉译就有:“税票”、“收费(税)”、 “印花税票”、“印花(税票)”、“印花”等。其中,最后两种译法分别载入了ACPF 编译之1999年出版的《国际集邮联合会(FIP)集邮展览各项规则》和2003年出版的《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竞赛性邮展规则曁邮集制作指南》这两本书中。

特别是,前者还对《FIP印花(税票)展品评审专用规则》的汉译,专门作了一个“注”:“此类别的英文名称为Revenue,在1991年介绍类别时,中文译名为‘税票’。依据目前FIP该类别评审专用规则的内容,此类别的素材包括了‘税票(Tax Stamp)’、‘费用票’和‘信用票’三方面的内容。故在1996年时中文译名改为‘收费(税)’类。在试行中根据反映,认为此名称不能涵盖‘信用票’,所以在本次修订中又将中文译名改为‘印花(税票)’类。——编译者注

请注意,这个“注”是由“编译者”做出来的,而“编译者”又是谁呢?在该书的扉页上清清楚楚地印着是“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编译”。并在其“前言”的最后一段中说明:“本书在编译过程中李明、刘玉平、张巍巍参加了统稿工作”。因此,笔者对这个“注”的来历是亲历者之一。该书将Revenue 译为“印花(税票)”,是经过ACPF发函征求了该届“全国邮展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在ACPF展览外事部的领导主持下经过相关人员的多次讨论后,才由领导拍板决定增加这一“编译者注”的。


图2

Revenue译为“印花”的最直接的依据之一就是在中国集邮界早已将2这种“邮花”命名为“红印花”了,而其上所印的英文“票名”就是“Revenue”,又因其为红色印制,因而得名“红印花”。而且,该票 [未加盖的原票(basic stamp] 原本就是打算作为“费用印花”发行使用的。

细心的读者不难从这条“编译者注”中看出其中的端倪:它突出地将“税票”表述为“税票(Tax Stamp)”,而其余两种“票”则仅以中文“费用票”和“信用票”来表达。显然,暗示了Revenue这样的“中文译名”——“印花(税票)”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处理。

同时,它也是当时照顾到各方面意见以及该译文历史沿革的一个结果。事实也表明到了2003ACPF再次修订并“编”著《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竞赛性邮展规则曁邮集制作指南》一书时,就将上述译文的那个“小尾巴”——“(税票)”删去了,这也是至今最后对Revenue的“权威汉译”。因此,在ACPF还没有再次发布《FIP规则》新译文之前大家都应遵守这一汉译。

其次,再来讲一讲什么是“印花”?在《FIP印花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第2.1条中指出:A revenue exhibit comprises embossed, imprinted or adhesive tax, fee or credit stamps issued by or under the origination authority of a state or municipal or intermediate government authority.(一部印花集邮展品是由一个国家比较重要的权力部门或者市政的或介于它们之间的政府当局发行的,或在其监督下发行的那些压印的、直接印上的或贴用的税务印花、费用印花或者信用印花来组成)。这句话的翻译可能会有不同的汉译,仅就文中的the origination authority of a state来说,其中state既有“国家”,在欧美也有“州”的意思;origination是“原始”、“源起”以及“一种开始就存在的东西”、“比较重要”等意思(参见《英汉辞海》);而authority则是“权力”、“当局”、“官方”或“政府”(常用复数形式)等,如果仅将其简单地译为“政府部门”的话,那么除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发行过“印花”外,就还遗漏了相关司法机关,甚至国家授权的公共服务部门所发行“费用印花”等。例如,“司法印纸(Judicial stamp)”、“电灯检验印花(Electric light inspection stamp)”、“煤气检验印花(Gas inspection stamp)”、“计量检验印花(Weight & measures stamp)”等。所以,将其译为“政府部门”似有给人以仅限于行政部门,而排除了其他部门所发行的印花之感。而仅限于“政府”(行政机关)发行的“印花”,这也与《FIP印花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及其《指导要点》的一些规定以及该类别在二十余年来在FIP竞赛性邮展上的实践不符。


图3

上世纪90年代在美国出版的《A Guide to Back of the Book》这本《指南》中(图3,其第三部分就是“Revenue Stamps(印花)”。它对其所下的定义为:Revenue stamps are issu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statute, law, or ordinance. The stamps issu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re perhaps the most familiar.(印花是在一个联邦、州或者地方政府的法律、法令或条例约束之下发行的。联邦政府发行的印花可能是最为人所熟悉的)。由此也可见,“印花”不一定是“政府”发行的。


图4


图5


图6

关于上述《FIP印花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所指出的“embossed(压印的)”印花(图4;而“imprinted(直接印上的)”印花(图5。还有类似于邮政集邮中的“邮政用品(Postal Stationery)”者,即在它一发行时其上就带有类似“邮资图(impression)”的“印花”。对这种“东西(item)”在上述《指南》中被称为“Revenue Stamped Paper(印花纸)”,并做出了如下解释:Revenue stamped paper includes a number of different types of items released with stamped inked impressions of the paper itself. The most common form of revenue stamped paper is the bank check. Railway tickets and other documents also exist as revenue stamped paper. These items should be saved as the full item. Trimmed or cut pieces have little value.[印花纸包括许多不同的类型邮品,其发行时本身就带有盖上去的或用油墨印上去的“印花图(impression)”。印花纸最常见的类型就是支票(图6。作为印花纸者还有火车票和其他的单据。这些邮品应该作为完整的邮品保存。修补过的或剪片之价值则很小] 所以,笔者建议今后我们也将图6这类邮品称其为“印花纸”,以便与国际接轨。


图7


图8

至于,上述所谓“盖上去的(stamped)”印花,在1999年第一期《亚洲集邮联合会杂志》(图7里,在《好望角印花》一文中开篇就介绍了这种“印花”(图8

笔者换句通俗的话说:印花展品就是要用够级别的各级政府(如县级或县级以上)或其他权力机构(如军警、法院、邮政等)所发行税务印花、费用印花和/或信用印花来组成。而那些民间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发行之类似的东西,如“赈灾贴花”、非国家政府银行(如除“中国人民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贴花”等,则不都属于“印花”的范畴,因为它们不是国家机构中相关权力部门发行的或“在其监督下发行的”。

为了便于理解上述内容,笔者将所谓“税务印花”解释为:它是由各级税务局发行(个别情况例外)的,且有强制性。但是,其发行者并不会直接为其购买者或使用者直接提供任何方式的服务。它所收取的税金用于各级政权机构的运作以及相关的民生事业等。“税务印花”是“印花”中品种最多的一个“大家族”。在我国最为常见的就是“税务印花”中的“印花税票(Fiscal Stamp)”了。至今它还像邮票一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我国陆续发行。再有就是上世纪50年代之前发行之名目繁多的各种“货物税票(Goods Tax Stamp)”,例如各种烟税票、酒税票、纺织品税票、化妆品税票,进出口货物税票等,其他种类的税务印花在我国则较少见。反观在国外则有名目更多的“税务印花”,以上述《斯科特 1979 美国邮花目录》所载的就有:Internal revenue(国内通用印花)Documentary Stamp(验证印花)Future delivery stamp(期货交易印花)Stock transfer stamp(股票转让印花)Cordial stamp(兴奋剂印花)Playing card stamp(扑克牌印花)Rotary press coil stamp(线材卷印花)Silver tax stamp(白银税务印花)Cigarette tubes stamp(纸烟印花)Tobacco sale tax stamp(出售烟草税务印花)Narcotic tax stamp(麻醉剂税务印花)以及Potato tax stamp(马铃薯税务印花)等。除此而外,在上述《指南》中还列举了除此而外的一些印花,笔者就不再一一枚举了。

所谓“费用印花”是由某级当局发行的,但不具强制性,且发行者要为其贴用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我国最为常见就是新中国成立之前法院所发行的“司法印纸(Judicial Stamp)”。它要贴用在各类打官司所用的文书上。也就是说,用户贴用了“司法印纸”后,该法院要为其包打官司。此外,还有“领事印花(Consular Service Stamp)”等。


图9

而“信用印花”的发行者也是某级当局,亦不具有强制性。这里的所谓“信用”是指“货币信用”,即它就代表着“货币”,但不是作为流通使用的。例如“汇兑印纸(Money Order Stamp)”、“储金邮票(Postal Savings Stamp)”。前者是邮局作为异地付汇的凭证,其面值就是邮局要向持有贴用该“汇兑印纸”之汇票者,按其面值兑付给他相应金额的货币。而“储金邮票除可以作为私人集邮鉴藏外,仅限于贴在邮政储金机关特制之贴票纸上(如‘邮政储金券’图9,俟贴满规定之数额时,持其向邮政储金机关换取同额之储金存单或转存其他邮政储金账户,不得对付现款或贴在邮件上作为邮资之用。”(参见交通部交通研究所编印的《交通名词辞典 邮政类》)

最后,再说一说与“Non revenue stamps material(无印花素材)”有关的问题。在ACPF已发布的《FIP印花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译文中,分别将Tax stamp译为“税票”、Fee stamp译为“费用票”和Credit stamp译为“信用票”。当时就是顺着将postage stamp译为“邮票”的思路而来的,并没有考虑到还有“印花纸”上的Stamp,而它则不是“票”。所以,笔者将其分别译为“税务印花”、“费用印花”和“信用印花”,以弥补原译的不足之处。


图10


图11


图12

另外,在我国早期,例如请代(甚至有人还追溯到更遥远的朝代)就有大量不同种类的所谓“税票”,仅就笔者所见过的就有:“吊税票”(图10、“收税票”、“推税票”、“悬税票”、“过税票”、“订税票”、“割税票”、“申税票”、“入税票”、“除税票”、“上税票”、“拔税票”、“佥归税票”等。其实这些“票”均非“收税”的“凭证”,它们只不过是“乡里”催缴相关税收的“通知书”而已,它们上面并没有官方用印的痕迹。从其功能上说,它们与民国时期的“纳税通知单”(图11是一样的。而只有那些盖有各县衙门关防的纳税“执照”才是完税的“凭证”。图12是乾隆三十四年的完税“执照”及其未裁切的“比照”(差役收税的证件)(图12。除此而外还有两联:“销照”(衙门经承销册的那联)和“存照”(州县存档的那联),其完整的是由“执照”、“比照”、“销照”和“存照”组合而成的一个四联张。


图13

即便是上述这些印有“税票”字样的单据,以及像13这样的“陕甘宁、晋绥边区营业税票”(虽然是纳税凭证)但它们都不是Tax stamps(税务印花)。因为,在中国人的概念中“票”就是:“以纸片为票,始于明人”(参见《辭源》)。所以上述清代的那些“税票”都有160×240mm,比A5纸的尺寸还要大。但是,中国人还称其为“票”,这与大小不过2030mm的外国人眼中的Stamp 相去甚远了。所以,我们称其为“票”者,在外国未必都是Stamp。例如,钞票(bank notepaper money)、车票(ticket)、支票(checkcheque)、发票(invoice)、股票(share)、法院的传票(summons)、会计的传票(voucher)、汇票(money order)等都不是stamps

由于,上述清代的那些“税票”上全都没有stamp。因此,它们皆为“Non revenue stamps material(无印花素材)”,在竞赛性展品中如要展示它们一定应遵守《FIP印花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第4.3条的规定:“通常应避免使用无印花素材。只有在能够清楚明显地对中心主题进行提升或进一步说明的情况下,才允许纳入无印花素材。”这也是笔者不将Tax stamp译为“税票”,而译成“税务印花”以免造成误解的原因之一。总之,要想参加FIP系统的邮展,就不能完全或大部分使用上述这类清代的“税票”去构筑一部竞赛性的展品,包括ACPF系统的省展和全国邮展。

至于,许多印花集邮爱好者试图仿照邮政集邮中的FIP邮政历史类的组集模式,来编组“印花集邮史”的展品,这至少在当前还是行不通的。因为,在1999年以前发布的《FIP印花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的标题下还附有“[Section within Traditional Philately(传统集邮的一个分支)]”这样一行字来说明该类别的性质(参见ACPF 编译的《国际集邮联合会(FIP)集邮展览各项规则》一书)。所以,目前印花集邮类的展品还只能按照传统模式来组集。

再说,竞赛性的“邮政史”展品所展出的只能是:邮资、邮路、邮戳和不同的邮政业务。这些内容都是由邮政当局所规范的,而作为邮政历史展品适用素材之实寄封片上的那些“私人信息”,例如寄件人书写的或打印的文字、盖上去的印章等,除极个别情况外,都是些无效信息!抛开上述那些“Non revenue stamps material(无印花素材)”根本就不适合之外,就算是适用于印花类展品的那些单据上,除了其使用的各种“印花”所表现出的“资费”外,只有极少数印花是当局“章销”的,其他全都是“私人信息”!这又如何仿照“邮政史”展品来编组“印花集邮史”展品呢?因此,这类展品还只能再等到ACPF或者FIP制定出“印花集邮史”类别的《专用规则》及其《指导要点》之后,它才有可以登上竞赛性邮展的殿堂。

                            ——刊于《上海集邮》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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