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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新中国恢复航邮业务70周年。随着中国和苏联合营的民用航空公司的建立,1950年形成了北京-伊尔库次克、赤塔和阿拉木图3条国际航空邮路,开启办理中国寄往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其它欧洲国家的航空邮件业务。本文对1958年10月之后中国寄往社会主义国家的20克以下的平信和明信片进行探讨。
1.文献记载
1958年10月1日,邮电部向各省市邮电管理局下发(58)邮业字第51号通知,“根据第二次社会主义国家邮电部长会议决议,我国寄社会主义国家的20公分以下的信函和明信片,不论是否纳付航空邮费,自今日起开始都交航空运递。” [1]上述会议于1958年6月30日召开,3个月之后,邮电部通知实施,在各邮管局随即转发的通知中,可见所指寄往的各社会主义国家为:苏联、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 [2]。多年之后,航空寄递11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通明信片和20克以下的国际平信仍可只需交付水陆路邮资[3]。
2.1958年至1976年国际航空平信邮资标准
1950年1月起,国家邮政制定国际邮资标准,随着汇率的变化而调整。1956年9月1日国家邮政总局进行了第8次国际航空邮资调整,国际平信每重20克资费22分,寄所有国家的航空资费每重10克统一为30分,明信片每件13分。这一标准一直延续到1976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在这一期间寄往世界各国的航空平信资费为52分(即平信22分+航空30分),明信片资费为43分(13分+航空30分)。
3.实物佐证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平信交由航空运递
1958年,国内航空业运力增强,国内航邮资费调整为每重20克2分,加国内平信邮资8分,寄一封航空信为10分,而每封国际航空信需邮资52分,较国内航空平信多42分。
社会主义国家邮电部长会议做出决定,社会主义国家间20克以下平信及明信片可作航空寄递,并持续了多年,这在国际航空邮政史上少见。实寄封可佐证这段特殊航空邮史。
图1
图4为北京(61.3.26)寄苏联(4.2)平信交航空运递,贴邮票1枚,邮资0.22元,邮程7天。
以上是笔者收藏的几个航空实寄封,邮程10天左右,北京寄的7天,佐证了邮局执行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平信航空寄递的规定。这一规定最后执行到何年?笔者尚未找到文献记载,期待同好介绍。
参考文献
[1] 《新中国邮政》编写组.新中国邮政[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89.
[2] 江苏省邮电管理局.关于邮政业务事项的通知(邮业字第51号)[Z].南京:江苏省邮电管理局,1958.
[3]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关于出口国际航空欠资信函、明信片处理办法的通知(管邮综字第78号)[Z].上海:上海市邮电管理局,1963.
——刊于《上海集邮》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