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上海集邮》2016年第12期刊出李明先生大作《话说印花(Revenue)》,拜阅此文,受益匪浅。文章对revenue做了进一步的诠释和解读,对比了国内外对revenue类认识的差别,回顾了revenue一词及revenue集邮引入中国的历史。
这是目前中国大陆对revenue解读比较权威的认识。
然而,文中的部分观点,实有商榷的必要。现提出两点:
1.文章起首就说“印花(revenue)作为一个竞赛类别是在1992年才引进到FIP赞助(Patronage)、誉助(Auspices)和认可(Recognition)的FIP世界邮展、FIP国际邮展以及国际性邮展中来的。”而事实上:在美国费城INTERPHIL 76’世界邮展上就有一批印花类展品以竞赛类展出。此后的十余年间未再见印花类展品。在赫尔辛基举办的芬兰88’世界邮展上,印花类作为特殊的试验类参加了竞赛性展出,参展的印花展品有175框(34部竞赛类、4部非竞赛类)。
1991年11月25日FIP第60届会议在日本东京召开,会上通过了revenue类评审专用规则,从1992年起,revenue类成为FIP一个正式的竞赛性类别。
李先生文中对“印花(revenue)”展品历史的这一认识与实际是有差别的。
2.文章结尾部分谈到“至于,许多印花集邮爱好者试图仿照邮政集邮中的FIP邮政历史类的组集模式,来编组‘印花集邮史’的展品,这至少在当前还是行不通的。”
确如李先生文中所说,“在1999年以前发布的《FIP印花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的标题下还附有‘ Section within Traditional Philately(传统集邮的一个分支)’”,但是,实际上不知从何时起,FIP将规则标题下的这行“Section within Traditional Philately”取消了;在2009年FIP印花委员会建立网站时,所公布的《Special Regulations for the Evaluation of Revenue Exhibits at F.I.P. Exhibitions (SREV)》规则中,并无这个内容(图1)。将“Section within Traditional Philately”这一注释取消最少已近十年。
在《税票集邮与参展(全国税票集邮指导小组成立专刊)》上,曾刊出李先生《如何编组印花展品之我见》,文中也曾提出了“关于邮政历史展品组集模式”的探讨,并且给出了这类编排方式的指导性意见。
依稀还记得李先生曾经撰写的《说说印花(税票)类之“传统展品”及“历史展品”的组集模式》(《华夏印花文史》2007年第2期;《集邮报》也曾刊载),不仅支持传统展品类的编组模式,同时对其他编组模式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在原文中李先生提出:“3.‘税资、税率’是任何一部FIP印花(税票)类展品所应展示的内容,当然,一部印花(税票)历史类展品完全可以仿照‘邮资’展品构筑。”“ 4.还可以仿照“邮政服务”的模式来构筑一部印花(税票)历史类展品,重点展示某种印花(税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应用,按时间顺序展现出这些‘ 业务’的变化发展” “也可以利用3、4以上这两种模式来共同构筑一部印花(税票)历史类展品”“利用3、4、5这三种模式来构筑一部印花(税票)历史类展品应当是目前能使其迈入FIP竞赛性邮展门槛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近来FIP关于revenue类规则并未发生改变,《话说印花》一文却自己否定了以前的个人观点,不知是先生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拟或是……
诚然,邮政史类展品展出的只能是:邮资、邮路、邮戳和不同的业务;按照邮政史类编排的revenue类展品,展示的应是某一类别的税率(资费)、纳税对象(业务范围)及其特例和史前,这些并非无效(或私人)信息,这些都是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只是目前在部分印花集邮爱好者中所关注的着重点有所偏移,并非这些规范信息。
事实上前FIP主席许少全先生,在2004年6月举办的第二届全国邮展高级理论研讨暨评审员培训班上,明确告知:“印花(revenue)”类是可以按照邮史类进行编排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内多个地区都有按照邮政史类编排的印花类展品,但对这种组集方式并未达成共识,仍有部分省区的国家级评审员不认可,在不同地方邮展中,对这类编排方式进行劝告。国内的评审人员不该墨守旧规,应当跟随国际动向的发展而进步。
图2a
如若说个人口头回答不算权威,那么《FIP REVENUE COMMISSON NEWSLETTER #3》(国际集邮联合会印花委员会简报,第3期)(图2)的“秘书处寄语”中明确告知我们:印花类展品的表现形式,不仅可以按照传统集邮的模式编排,也可以按照邮政历史模式编排,还可以按照邮政用品类编排的方式。(关于这期简报,多年前在全国税票集邮指导工作小组专刊《税票研究》刊总13期上曾经有过中文介绍)。
2009年洛阳世界邮展上罗马尼亚选送的《罗马尼亚斐迪南国王雕像税票的使用》,获镀金奖。这部展品就是按照历史类编排的例证。
图3
长沙2014全国邮展大镀金奖展品、中国2016亚洲国际邮展大镀金奖展品《中国六和塔图预印印花税票凭证——赣州版六和塔图单据用纸》(图3),就是按照邮政用品类方式编排的印花类展集实例。
面对上述实例,不知还能否坚持说印花类展集“至少在当前仿照邮政历史类的组集模式是行不通的”?
不恭之处,敬请指正!
——刊于《上海集邮》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