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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谊:有关税票类展品“规范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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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票类展品

1930年前,国际邮展中就有税票类展品展出,可能因规则的制订和宣传不够,1930年后逐步被取消此类展品的展出。直到1991年,由于税票收藏界的不断努力,FIP才重新设立此项展品类别。

税票类展品共有三类,一是“税票”,即用来支付纳税费用或豁免费用的凭证;二是“费用票”,即用来支付、豁免各种有偿服务费用的凭证;三是“信用票”,为委托人、金融或财政信贷而发行的票证。

税票类以各种票据作为载体,票据的名类繁多,但都必须与“税”有关,如各类契约、产证、收据、单据,社会服务单据、账单、海关票据、基金收据、财产转让单据、人身保险单据、审计单据、度量衡确认单据、执照。在特殊情况下,邮票也可当作税票使用,即邮税两用票,这在西方早期居多;又如公证机关或法院的票证也可形成税票的载体。任何贴有(或附有)纳税凭证表示已付税的单据都可作为税票类展品,这样的范围,大大超过邮票及用其完成通信的封片,以及各种与邮有关的品种,其展品的拓展范围大而广。从目前展出情况看,还局限于印花税票及与其相关的一些契据等。随着各地各级邮展中税票类展品的不断涌现,我们相信,在今后税票类展品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并越来越受到集邮界、收藏界的关注。

二、清代税票的历史沿革

我国印花税真正成为制度并制订各种纳税法规始于清朝。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必须纳税,纳税人要到政府签证局签押纳税,在相关凭证上加盖“印花戳记”,当时仅有“戳记”,发行税票则是以后的事。清朝于190313月曾印就了我国第一套印花税票,图案为“双龙戏珠图”。但朝廷内外对印花税票的发行多持异议与反对意见,致使这套印花税票“胎死胶中”。据藏界称,近年来发现贴有大清税票的单证出现,据说当时税票虽未发行,但有极少量税票流出,有人利用流出的新税票贴在旧单据上再划销,作为“使用品”,这岂非伪作?至于有研究人士收集到清朝税票有实用单,但迄今也未找到有力证据可证明其为真品。所以在税票类展品中,如有上述单据,当慎重对待或可存疑。

三、纳税种类

纳税种类上文简述了社会通常所见的实物。从法律文书来看,清朝和民国均有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供今天税票收藏者参考。根据清朝拟议的《印花税法规》光绪三十三年印花税则规定有二类共29种:

第一类21种:提货单、发货单、银钱收据、收存货件文契之凭据、租赁各种物料铺底生财之凭据、租赁各种物料铺底之凭据、承顶各种铺底生财之凭据、租赁地址房屋之字据、抵押货物字据、预定买卖货物之单据、镖局包运货物银钱揽票、佃户承种地亩字据、当票、保险单、收存款项之凭证、公司股票、延聘人员雇用工匠之合同、各种承揽字据、各项保单、铺户所出各项货物凭票、支付银钱货物之凭折、各种贸易所用之账簿。

第二类8种:汇票、期票、借款字据、田地、房产与押契据、铺户或公司议订合资营业之合同、析产字据、承嗣字句。

清政府印花税票制度未能真正实施。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宣告成立。19121021日北京政府发布《印花税法》,规定收税品种有二类二十六种。

第一类15种:寄存货物文契之凭据、租赁各种物件之凭据、抵押货物字样、承接地亩字样、当票、延聘或雇用之员之契约、铺户所出各项货物凭单、租赁及承顶各种铺底之凭据、预定买卖货物之单据、租赁土地房屋之字据、各项包单、银钱收据、支取银钱货物之凭折、各种贸易所用之账簿。

第二类11种:提货单、各项承揽字据、保险单、各项保单、存款凭单、公司股票、汇票、期票、遗产及析产字据、借款字据、铺户或公司议订合资营业之合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活跃,贸易活动大增,各种应纳税的单证契据日益增多,收集者无法包罗万象地收集,也只能以专题收集来缩小收集范围了。

四、对印花税票注销及契据单证的规范问题

这是一些评委和观众所关注的。据马的看法“中国未经历过资本主义社会。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它比封建社会先进。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在建章立制方面相对规范。又由于近现代印刷业的发展,许多契据单证都是由机器印制出来的,因此看来都十分‘正规’。中国由于一直处于封建主义统治,闭关锁国。因此自古以来,除极少量用石印版、木刻版印制的契据单证外,大量是手写的,并且手写制法无法统一,因此显得十分杂乱。这是自然的现象。”我十分同意他的解释。直到1949年解放后,尤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税收、契据、单证的印制出现各种统一格式,也有“范本”出现。

五、关于“销票”的方式

在税票的注销上,世界尚未有统一的注销方法,它们不同于邮票统一用邮戳销票。

在清朝《印花税法》明确规定,对所贴税票采用“加盖图章或画押”,盖章画押注销。中华民国政府的印花税法规,也明确规定“依本法对各贴花,盖章或划押”。此处所定的“盖章”并未规定用什么“章”,任何图章,店章、私章或其它印章都可盖销印花,以起到注销的作用。“画押”、“划押”均指用笔或其它“画”、“划”、“押”的用具,把所贴税票注销掉而已。我国迄今从未有任何法规明确用像邮戳一样的章戳来注销税票。不论用何种方法,只要起到注销税票的目的都是可行的。有些商家为了契据上的美观,使用专门刻制的章戳或纪年章戳注销税票,那仅仅是为了契据的美观或以示商家的“规范与正宗”。但由于一些商家业务量大或集中交付税金购买税票,类似“邮资总付”办法,致使不少税据并不贴上税票,而由商家自行注销这些税票。一经发现有逃税现象则将处罚10倍至100倍的罚款。如今的税票类展品,展出者比较多的是像对待邮票那样,以专题为主,但它们无法像邮品那样规范,往往是围绕一个主题,因此“五花八门”的展品云集其间,也属正常,这一点务请评委与观众能在观展中予以谅识。

参考书目:

《中国集邮百科全书》(人民邮电出版社,1996年).

《中国印花税史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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