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1912年10月21日,中华民国大总统公布《印花税法》(图1)令,这是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税法,我国开始全面开征印花税。1912年12月5日,印花税票开印,第一套印花税票由此诞生。该套印花税票以长城为主图案,集藏界称之为“长城图”。长城图印花税票共有:赭色1分、绿色2分、红色1角、紫色5角、蓝色1元5种。其中1分面值最小、印制最早,故集藏界又称之为中华民国第一枚印花税票。
本文在对5000余枚长城图1分印花税票及其使用凭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央版版式研究、中央版加盖、地方仿制、使用四个方面对此作一简述。
一、中央版版式研究
图2
中央版1分票(图2)由北洋政府财政部印刷局凹版印制,主图为“飘扬着五色旗的长城”,上方为票铭“中华民国印花税票”,左右两边为麦穗图案和中文面值,下方为阿拉伯数字和英文面值。区别于地方仿制版的主要特征为票右上角麦穗穗尖有二个“F”暗记(图3)。图幅一般为30×22mm,偶见有29×22mm;齿孔一般为14度,也有14.5度,偶见毛齿,见有不同方向的齿孔移位;印制纸张一般为厚纸,也见有薄纸;一般有背胶,也见有无背胶。《印花税法》第九条明确长城图1分票的颜色为“赭色”,但因印制次数多,刷色变异丰富,主要可归为刷色偏黑和偏红两类。一般前期偏黑,后期偏红;见有不同程度的透印和多种印刷缺陷,主要为票中央长城图案及两侧麦穗图案不同程度的印刷模糊,以及点状漏白。全张为10×10,计100枚票;张幅352×271 mm,有规矩线。
图4
中央版1分票有一版和二版两个版别,一版票的版铭为“CHINESE BUREAU OF ENGRAVING AND PRINTING”,版号位于版铭左侧,主要特征:一是“壹”字最上方的一竖向下出头,二是“壹”字最下方的一横左侧向上翘(图4);二版票的版铭为“Bureau of Engraving and Printing Peking China”,版号位于版铭左侧,主要特征:一是“壹”字最上方的一竖向下不出头,二是“壹”字最下方的一横平直(图5)。罕见有一版票版铭二版票特征的票,一般认为系一版票修饰印版所致。二版票的印制时间未见原始史料记载,根据《中国印花税票总目录》所述,认为二版票于1916年开始印制,从存世的使用凭证来分析,主要见于1920年之后。
图6
长城图1分票存世有设计样稿和彩色印样。样稿(图6)仅见二版票特征的1枚,是印花税票中最珍罕的票品,源流为已故著名集邮家蔡正钧,该票曾系其世界邮展金奖邮集《中华民国第一套印花税票》中最重要的素材。彩色印样仅见一版票特征的2枚,其中1枚也原系蔡正钧旧藏,后在境内有序流传。另1枚见于海外藏家。
二、中央版加盖
1912年12月12日,财政部公布《印花税法实施细则》,其第八条规定“各发行所发卖印花于需用人,应于印花中央加盖该发行所字号戳记”,由此开创了我国印花税票的加盖形式。细则明确:中国总银行、邮政总局、电报总局、京师及各省会商务总会为分发行所,中国分银行及分号由中国总银行认定为支发行所,邮政分局及支局由邮政总局认定为支发行所,电报分局及支局由电报总局认定为支发行所,各商务分会由商务总会认定为支发行所。故出现了银行系统、邮政系统、电报系统、商会系统四类加盖的1分印花税票。
同时,财政部还公布了《委托国税厅关监督发行印花细则》,明确国税厅筹备处、海关监督、常关监督为分发行所,各征收局、各县知事由国税厅筹备处认定为支发行所,兼管之常关及外口局卡由海关监督认定为支发行所,常关所辖之外口局卡由常关监督认定为支发行所。故还出现了财税系统、关署系统、县署系统三类加盖的1分印花税票。
此外,多省为防止税源流失,在印花税票上加盖省名,限地方使用,故又出现了加盖省名的1分印花税票。
图7
上述八种不同类别的加盖均见于存世的税票,其中县署系统的加盖品种最丰富,其次为邮政、财税、商会系统及省名加盖,银行、电报、关署系统的加盖品种均较少。县署系统的加盖一般为县名(图7)或省名+县名。邮政系统的加盖一般为省简称+邮+序号(图8)。财税系统的加盖主要有省简称+税+序号、地名或税种+厅或局或处或所(图9)、县名+支发行所三类。商会系统的加盖一般为地名+商会(图10),偶见有行业商会的加盖。银行系统的加盖见有直显银行名称(图11),及地名+银行名称。电报系统的加盖见有省简称+电+序号(图12),及地名+电报局或话局。关署系统的加盖有直接为关名,及关名+监督署或分发行所(图13)。省名加盖见仅有省名(图14),及省名+前所列七类加盖内容。除上述八类加盖外,还见有特定用途、发售年份、代售商号、代售人、特殊文字等加盖。长城图1分印花税票的加盖内容和形式繁多,见有同一加盖文字的不同字体、不同字号、不同颜色,见有倒盖、竖盖、横盖、加盖移位等情况。
三、地方仿制
图15
民国初期,军阀割据政局动荡,革命政权和地方割据政权,甚至一些军队,为获取财政收入,截留税款,自制印花税票,出现了多种仿制的长城图1分印花税票。从存世的票品分析,见有广东、云南、四川、湖南、贵州、广西、福建等地及粤军财政总局、粤军第十司令部、二十四军等军队仿制的1分印花税票。其中广东仿制票的加盖品种较为丰富,有40余种,仅加盖的政府名称就有“军政府发行”(图15)“财政部”“大本营财政部”“国民政府财政部”等。受政局影响,广东仿制票还见有在广西、湖南、贵州、四川等地的使用。粤军财政总局仿制票(图16)是已知最早印制的,系第一次护法运动中“援闽粤军”印制于1918年,有在福建和广东使用。已知最晚印制的仿制票是1928年贵州仿制石印版(图17),均加盖有“贵州分处”。
地方仿制的长城图1分印花税票存世量均很少,其中福建仿制票未见《中国印花税票总目录》记载,粤军第十师司令部、广西、湖南、广东仿制票加盖“湘财政厅发行”等已知存世量均在50枚以内。
除上述提及的地方,在陕西和山东也见有长城图的仿制票,但未见使用实例。另有一些省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也曾自行印制其他图案的印花税票。
四、使用
图18
根据1912年10月21日公布的《印花税法》第12条之规定“各地方以奉到部发印花后三十日为本法施行之期” 。因印制发行等因素,印花税于1913年3月后才逐步全面开征,之前的使用凭证十分罕见。已知最早的使用凭证是1月20日秦省财政司契纸(图18),贴一版原票2枚;最早的加盖票使用凭证是2月11日山西文水县官契纸,贴加盖“晋税二”一版票1枚。1925年,北洋政府发行嘉禾图印花税票;1927年,南京政府发行版图旗印花税票;其后贴用长城图印花税票的使用凭证少见,尤其贴用一版原票的使用凭证十分罕见。已知最晚的一版票使用凭证是1930年1月22日山西偏关县屠宰税执照,贴一版原票1枚;最晚的仿制票使用凭证是1935年12月云南省财政厅清丈执照(图19 实际图20),贴云南仿美国钞票公司石印版加盖“清丈贴用”3枚。该凭证也是已知最晚的长城图1分使用凭证。
印花税票主要在各类“财务成交凭证”和“人事证凭”上贴用。根据1912年10月21日公布的《印花税法》和1914年8月19日公布的《关于人事证凭贴用印花条例》,1913至1927年间主要有36种凭证须贴用印花税票。1927年11月22日,南京政府颁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4大类68种凭证及特种物品须贴用印花税票,该规定直至1935年9月1日南京政府《印花税法》的施行。
存世较常见的“财务成交凭证”主要有契纸类和发票收据类。契纸类分8档税额:纸面银数1-10元贴1分,10-100元贴2分,100-500元贴4分,500-1000元贴1角,1000-5000元贴2角,5000-10000元贴5角,10000-50000元贴1元,50000元以上贴1.5元。发票收据类分2档征收:价值未满10元贴1分,10元以上贴2分,未满1元的可免贴。账簿每件每年贴2分,1921年2月后贴1角。支取银钱凭折每个每年贴2分,1927年11月后贴1角。当票、奖券、礼券、彩票、仓储堆栈单据均贴1分,合同契据、股票、债券、存取款凭单、汇票、期票、保险单、遗产及析产字据、借款字据、承租承领官产执照的税额同契纸类。保修单的税额同发票收据类。民国初期,银元1元的购买力很强,“财务成交凭证”较少见有过千,故贴用长城图1分印花税票的情况较常见。
“人事证凭”印花税额较高,除中学毕业证书贴3角,专门学校以上毕业证书贴5角,婚书贴4角(1915年1月前为1元),税额均在1元以下,故还偶见有长城图1分印花税票的贴用外,其他税额在1元以上的“人事证凭”未见有1分票的贴用。
民国初期,政局动荡,印花税推行颇费周折,各地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故在实际使用凭证上少贴、多贴的情况均较常见。
参考文献:
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 段志清,潘寿民.中国印花税史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3. 王平武,徐惠恩.中国印花税票总目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